台灣加密監管元年|2026.06.30

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三讀過了
帶來哪些機會?及沒注意到的風險

2026 年 6 月 30 日,台灣加密產業超過十年的法律灰色地帶正式關閉。56 條法文涵蓋 VASP 特許制、穩定幣雙軌審批、KOL 管理條款——但子法一個都還沒有,那才是真正的考場。

56
法文總條數
12
併案審查版本
21個月
業者取得許可期限
金管會 × 央行|台灣版 MiCA 正式上路
PART 01
台灣如何走到這一刻:十年空白的代價

2013 年比特幣開始在台灣引起討論,到 2017 年加密牛市讓幣圈走進主流視野,整段時期台灣監管機關的態度幾乎是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」。金管會對加密貨幣的定調是:不是有價證券,不是金融商品,因此沒有明確法律依據介入管理。銀行被告知不得為交易所開戶,但交易所本身的業務卻毫無專法規範。

真正的第一步是 2021 年。依《洗錢防制法》第 5 條,金管會要求業者完成洗錢防制登記、設置洗錢防制人員、建立客戶盡職調查機制。但這個框架的本質只是反洗錢的聲明,並不代表業者符合金融監理。

洗錢防制登記制度,就像是只要求餐廳安裝消防灑水系統,卻不管食材來源、衛生條件、廚師資格、財務是否健全。它處理了一個風險,卻對其它所有風險視而不見。

2022 年 11 月 FTX 崩潰,全球使用者集體上了一課:交易所倒閉時,「信任」不是法律保護。台灣的立法進程從那之後明顯加速——行政院版本 2026 年 4 月通過審查,財政委員會 6 月 3 日完成初審,6 月 30 日三讀。本次併案審查版本多達 12 個,幾乎每一個政治立場都提出了自己的版本,最終完成了政治共識。

PART 02
56 條法文的骨架:台灣版 MiCA

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全文共 56 條,涵蓋七個章節,在架構上借鑑 FATF 40 項建議、香港 VASP 發牌制度、日本支付服務法與韓國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。

許可制 vs. 登記制:本質差異

舊制
洗錢防制登記制
  • 行政申報,填表即完成
  • 只審反洗錢單一風險
  • 客戶資產無強制分離
  • 交易所倒閉無法律保護
新制
VASP 特許許可制
  • 實質審查,審查不過不得開業
  • 審財務健全、內控、資安
  • 客戶資產強制與自有財產分離
  • 破產時客戶資產受法律保護

本法將 VASP 業務分為七類:交換商交易平台商保管商借貸商承銷商移轉商衍生性商品服務商

第 12 條「前科欄」條款明定:曾犯虛擬資產詐欺、洗錢或違反本法之罪,五年內不得擔任 VASP 負責人。這直接封閉了詐欺累犯通過換人頭方式繼續經營的空間。

第 19 條是對普通使用者最直接的保護:VASP 為客戶保管之資產,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;客戶資產不屬於 VASP 的破產財團,VASP 的債權人不得對客戶資產主張任何請求。FTX 崩潰讓我們知道最佳實踐保護不了使用者,法律強制才能。

⚠️ NFT 的邊界 藝術、收藏品、遊戲道具 NFT 明確排除在本法之外;但若 NFT 被用來表彰可替代的投資份額,就另當別論。判斷標準是看功能而非技術形式,對標歐盟 MiCA 框架邏輯。
PART 03
全球最嚴格的設計:穩定幣雙軌審批

穩定幣章節(第 34–41 條)是最具創新性、也最具爭議性的部分。第 34 條的設計讓台灣成為目前全球主要法域中,唯一要求兩個不同主管機關共同批准穩定幣發行的地方。

主要法域審批機制比較

法域 審批機構 決策方式
🇺🇸 美國(GENIUS Act) OCC、聯儲或州監管機構 單一機構許可
🇪🇺 歐盟(MiCA) 各國主管機構 單一機構許可
🇭🇰 香港 金融管理局(HKMA) 單一機構許可
🇸🇬 新加坡(PSA) 金融管理局(MAS) 單一機構許可
🇹🇼 台灣 金管會 + 央行 ⚡ 雙機構同意

央行關心的核心是貨幣主權:一個以台幣或美元錨定、大規模流通的穩定幣,若在台灣境內廣泛使用,可能影響央行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。這在台海地緣政治敏感的背景下,有其戰略合理性。

⚠️ 潛在風險 如果金管會批了、央行卻不同意,發行商怎麼辦?「應會商央行同意」若在實務中成為沒有終止日期的模糊空間,所有潛在的穩定幣發行商可能直接選擇在香港或新加坡設籍,繞過台灣市場。央行需要把「會商」轉化為有明確時程和審查標準的程序。
🏦
十足準備資產(第 36 條)
設置並維持十足準備資產,儲存於境內金融機構,除法定準備金外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,定期查核。
🚫
禁止付息(第 37 條)
穩定幣發行商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。穩定幣應是支付工具,不是儲蓄工具,防止 TerraUST 崩潰的死亡螺旋重演。
🛡️
破產優先受償(第 38 條)
準備資產不屬於發行商破產財團,持有者對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。
PART 04
KOL 管理條款:加密圈的隱形地震

第 18 條的 KOL 規範,是整部法律中最多人忽略、但對台灣加密圈日常生態衝擊最大的條款之一。

條文規定:虛擬資產服務商從事廣告、行銷活動或業務招攬之人員為關鍵意見領袖時,應確認該關鍵意見領袖成年並具備一定資格條件

這個設計把責任放在有牌照的 VASP,而不是直接追 KOL。監管邏輯是合理的,因為 VASP 有執照可以扣押,個人 KOL 是散的。但「一定資格條件」目前還是空白,金管會的子法沒有公佈之前,這就是一個懸掛在媒體合作上的問號。

如果資格門檻設得太高,台灣活躍的加密自媒體生態可能因此萎縮;設得太低,這條規定就是紙老虎。最合理的設計,是對標「揭露義務」而非「持照義務」。

回顧台灣近年的加密詐騙案件,KOL 幾乎是每一起大規模詐騙的共同要素。2020 到 2022 年牛市期間,大量財經 YouTuber、LINE 群組管理員透過業配把 Celsius、Voyager 等問題平台推銷給台灣散戶。這條規定的立意是對的,執行細節決定它能不能真正發揮作用。

PART 05
亞洲監管三角:台灣的真正定位

隨著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通過,台灣正式加入亞洲監管三角版圖:香港、新加坡、台灣三地各有截然不同的框架,也各自瞄準不同的市場。

🇭🇰 香港
機構資金主場
  • HashKey、OSL 已取得牌照
  • 國際金融中心地位
  • 資本要求高,中小業者難進
  • 政治環境存在不確定性
🇸🇬 新加坡
ASEAN 閘道
  • MAS 框架亞洲最早完善
  • 法治穩定、英語環境
  • 零售限制越來越明顯
  • 定位逐漸偏向機構業務

台灣真正的差異化定位,是把本地市場做深——讓台灣使用者有受到完整保護的交易環境,讓台灣創業者有清楚的框架在沙盒中測試新型態服務。台灣有香港和新加坡都沒有的優勢:規模不小的本地使用者群、中文語境的自然親和力,以及民主法治下相對穩定的政策環境。

業者過渡期與罰則

第 55 條(過渡條款):本法施行前已完成登記的 VASP,應於施行後 12 個月內申請許可,21 個月內取得證照(得延長 3 個月),屆期未獲許可者不得繼續經營。

「一部授權金管會寫幾十份子法的法律,在子法寫完之前,它的品質幾乎等於零。台灣的加密監管元年已經開始,後續就需要大家持續盯著子法的每一份草稿,因為那才是真正值得你花時間閱讀的文件。」
— 小烏鴉 Max,2026.06.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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